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08

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4〕18号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
日期:2024/7/5 10:15:28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决定联合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中共陕西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总工会

共青团陕西省委

2024年6月28日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陕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规划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管。

总工会、宣传、军民融合、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国资委、共青团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组织协调、资金支持、表扬奖励、治安秩序、政策落实、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有条件的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竞赛训练基地、“卓越工匠班”,加强竞赛选手赛前培训和选拔集训,加大竞赛选手梯队培养力度,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我省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五条   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引领,陕西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及群众性技能练兵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企业、院校围绕陕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简约、绿色、安全、特色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按竞赛层次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职业技能竞赛。

(一)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类别分为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

1.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举办,竞赛冠以“陕西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名称,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赛事可根据办赛周期与世赛、国赛陕西省选拔赛合并举办。

2.省级一类竞赛:竞赛工种为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区的竞赛为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单赛项全省决赛参赛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0人。竞赛可冠以“陕西省”“全省”竞赛名称。

3.省级二类竞赛:单一行业举办的本系统内、各市(区)举办的综合性竞赛为二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产业工会组织实施,各市(区)及大型企业集团可申请主办或承办二类竞赛。单赛项全省决赛参赛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竞赛可冠以“陕西省××行业”竞赛名称。

除以上比赛外,其它比赛不得冠以“陕西省”或“全省”竞赛名称。

(二)市级、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参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

世赛、国赛陕西省选拔赛,根据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省级选拔赛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申办程序: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由主办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下年度竞赛计划,明确竞赛项目、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等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项,公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安排。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计划,若确需调整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和承办、协办单位等各方职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确保各项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二类竞赛应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

第十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设置原则:

(一)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对标世赛、国赛,结合我省实际设置竞赛项目。

(二)省级一类竞赛:应选择覆盖面广、通用性强、技术复杂、从业人员多、影响力大、与本地经济社会联系密切的职业(工种)作为竞赛项目,注重面向新职业、新技能专业学生和从业人员、就业重点群体和社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一般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主办单位申报年度一类竞赛的竞赛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原则上同一主办单位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同一项目竞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竞赛项目根据赛事方案执行。

(三)省级二类竞赛:应选择本行业(系统)、本市(区)内影响较大、行业属性较强、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一般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产业工会申报年度二类竞赛的竞赛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企业集团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主办单位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同一项目竞赛。

第十一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参赛方式:

(一)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各市(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队参加。

(二)省级一类竞赛:有关市(区)、有关行业(厅、局)、大型企业集团组队参加。

(三)省级二类竞赛:有关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由本行业内单位、本集团内企业组队参赛;市级举办的由辖区内区县和有关行业组队参加。

第十二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参赛条件:

(一)凡在陕西工作、学习或居住满一年,且年龄满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均可参赛,具体根据赛事方案执行。

(二)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已获得“陕西省首席技师”“三秦工匠(卓越技术技能人才)”“陕西省技术能手”等荣誉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省级一类竞赛和省级二类竞赛。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应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建立完善裁判员信息库,各竞赛项目实行裁判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标准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参照世赛和国赛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包含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和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应至少提前30天由主办单位向参赛选手公布。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提前30天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一般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环节。开闭幕式应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办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高技能人才交流等配套活动。

第十六条 参赛单位应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第十七条 健全职业技能竞赛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全过程进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在赛前及赛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以竞赛名义或在竞赛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设立监督仲裁机构,负责监督竞赛规范实施和裁判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出现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应立即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专家、裁判、指导老师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金、银、铜牌,或参照参赛人数5%、10%、15%的比例设置一、二、三等奖,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且在参加决赛总人数1/2以内的选手颁发优胜奖,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决赛总人数的1/2,具体根据赛事方案执行。省级一类竞赛可设置团体金、银、铜奖,奖项应以单个职业(工种)设立。对精心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和竞赛成绩突出的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组织工作者,竞赛组织委员会可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   对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各竞赛项目决赛获奖选手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以职工身份参赛的选手:获得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级一类竞赛金牌或第1名,可推荐参评“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选手,可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岗位能手”,并优先推荐参加“陕西好青年”“陕西省青年五四奖章”等团属荣誉评选。

获得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级一类竞赛单人赛项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及省级二类竞赛第1名,经核准授予“陕西省技术能手”称号,可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或资格(本职业现行最高技能等级或资格为技师的不再晋升,下同),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事业单位身份人员可优先晋升岗位等级。

获得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优胜奖,可晋升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初级职称,事业单位身份人员可优先晋升岗位等级。

(二)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学生身份参赛的选手:获得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级一类竞赛金牌或第1名,可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获得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优胜奖及以上的,可晋升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世赛、世赛国家集训队、国赛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我省选手、指导老师以及训练单位(基地)、赛点承办单位等个人和单位给予有关激励(见附件)。鼓励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参赛单位对以上个人和单位给予配套奖励。省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可制定竞赛奖励办法,对在竞赛工作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指导老师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省级行业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印发的《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陕劳社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世赛、国赛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有关激励措施

附件

世赛、国赛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

有关激励措施


一、世赛有关激励措施

(一)对获得世赛优胜奖及以上的我省选手、指导老师(担任所指导选手获奖赛项裁判,下同)、训练单位(基地),由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激励。选手可直接晋升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指导老师可直接晋升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

(二)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世赛的我省选手、指导老师、训练单位(基地)给予奖励激励。选手可直接晋升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指导老师可直接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已具有高级技师的可晋升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已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对训练单位(基地)按选手人数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入选世赛国家集训队的我省选手、指导老师、训练单位(基地)给予奖励激励。

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聘用,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使用事业编制的技工院校对应专业(工种)教学、生产一线岗位工作。职工身份选手可推荐参评“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年龄在35周岁以下职工身份选手,可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岗位能手”,并优先推荐参加“陕西好青年”“陕西省青年五四奖章”等团属荣誉评选。

指导老师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已具有中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聘用。对训练(集训)单位(基地)按选手人数给予资金补助。

二、国赛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有关激励措施

(一)对获得国赛优胜奖及以上的选手给予奖励,对获得国赛金、银、铜牌的选手训练单位(基地)给予资金补助。

(二)对获得国赛或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金牌或冠军的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指导老师可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已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三)对获得国赛单人赛项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聘用,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使用事业编制的技工院校对应专业(工种)教学、生产一线岗位工作。职工身份选手可推荐参评“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年龄在35周岁以下职工身份选手,可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岗位能手”,并优先推荐参加“陕西好青年”“陕西省青年五四奖章”等团属荣誉评选。

指导老师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已具有中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聘用。

(四)对获得国赛优胜奖的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已具有中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使用事业编制的技工院校对应专业(工种)教学、生产一线岗位工作。指导老师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优先晋升岗位等级。

(五)对国赛(世赛)省级选拔赛赛点承办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三、其他有关激励措施

(一)对入选世赛国家集训队、获得国赛前5名(团队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的选手、指导老师,在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以及“陕西省首席技师”“卓越技术技能人才”等省级人才计划中给予倾斜。

(二)对世赛、国赛比赛成绩突出的单位(包括选手所在单位、训练单位或基地、赛点承办单位)和个人(包括选手、指导老师),在遴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中给予倾斜。

(三)对在世赛、国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保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相关单位给予表扬奖励。